〖高雄律師|土地法第34條之1〗多數共有人可以直接賣掉整筆土地嗎?不同意的人如何保障權益?
法律專欄|分割共有物系列 08六位兄弟姊妹共有一筆土地,其中四人已經找到建商,打算把整筆土地出售;另外兩人認為價格太低,堅持不簽名。四人說:「我們人數和持分都過半,就可以直接賣。」兩人則認為:「土地有我的名字,沒有我簽名,任何人都不能動。」
這兩種說法,都只說對了一部分。
民法第819條原則上要求,處分共有物全部要經全體共有人同意;但土地法第34條之1為了避免共有土地長期僵化,設有多數決處分的例外。只是這個例外有嚴格比例與程序,不是多數人私下簽完買賣契約,就能忽略其他共有人。
這裡的「過半」是超過一半,不是剛好一半。人數與持分如何計算,原則上以土地登記簿為準;若共有人死亡,還可能涉及繼承人數與潛在應有部分的計算,不能只看舊謄本上的名字。
不可以。
依法處分前,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;無法以書面通知時,才能依法公告。依現行執行要點,通知內容應包括土地或建物標示、處分方式、價金分配、償付方法與期限等重要條件。
實務上通常會用雙掛號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戶籍地址;地址無法送達、共有人遷居國外或住所不明時,才依規定進一步通知實際住居所或辦理公告。公告也不是貼一天就算完成,而要符合指定方式與期間。
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,必須提出其他共有人已領受對價、補償,或已依法提存的證明。也就是說,多數共有人不能把整筆土地過戶後,再叫不同意的人自己慢慢追錢。
但地政機關通常不會實質審查價格到底公不公平。如果不同意的共有人認為價金被低估、分配錯誤或通知程序違法,仍要及時提出異議,必要時向法院起訴保全權利。
收到出賣通知後,應在法定期間內明確表示是否優先購買;依現行要點,十五日內未表示,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。這項權利是「依相同條件承買」,不是要求賣方另外降價,也不是只用自己認為合理的價格買下。
如果根本沒有買方,或爭議核心是誰要取得哪一塊土地,就不一定適合直接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處理。
不論是準備出售的一方,或收到通知而不同意的一方,都不應只用電話或口頭回覆處理。契約條件、價金分配、送達與期限,每一項都可能影響後續登記與訴訟。尤其收到通知後,留給共有人決定是否優先購買的時間並不長,應儘早確認文件內容。
希望這篇文章,能幫助各位理解土地法第34條之1的真正作用與風險。如果還有相關疑問,歡迎加入LINE官方帳號:@250tzets,預約進一步諮詢。
〖高雄律師|土地法第34條之1〗多數共有人可以直接賣掉整筆土地嗎?不同意的人如何保障權益?
這兩種說法,都只說對了一部分。
民法第819條原則上要求,處分共有物全部要經全體共有人同意;但土地法第34條之1為了避免共有土地長期僵化,設有多數決處分的例外。只是這個例外有嚴格比例與程序,不是多數人私下簽完買賣契約,就能忽略其他共有人。
符合什麼比例,才能處分共有物全部?
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,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、變更及特定權利設定,可以依下列任一門檻辦理:- 共有人數過半數,而且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合計也過半數。
- 同意者的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,此時人數不必過半。
這裡的「過半」是超過一半,不是剛好一半。人數與持分如何計算,原則上以土地登記簿為準;若共有人死亡,還可能涉及繼承人數與潛在應有部分的計算,不能只看舊謄本上的名字。
多數人達到比例,就可以不通知其他人嗎?
不可以。依法處分前,必須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;無法以書面通知時,才能依法公告。依現行執行要點,通知內容應包括土地或建物標示、處分方式、價金分配、償付方法與期限等重要條件。
實務上通常會用雙掛號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戶籍地址;地址無法送達、共有人遷居國外或住所不明時,才依規定進一步通知實際住居所或辦理公告。公告也不是貼一天就算完成,而要符合指定方式與期間。
不同意出售的人,可以拿到錢嗎?
可以,而且同意出售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或補償,依法負連帶清償責任。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,必須提出其他共有人已領受對價、補償,或已依法提存的證明。也就是說,多數共有人不能把整筆土地過戶後,再叫不同意的人自己慢慢追錢。
但地政機關通常不會實質審查價格到底公不公平。如果不同意的共有人認為價金被低估、分配錯誤或通知程序違法,仍要及時提出異議,必要時向法院起訴保全權利。
不同意出售的人,可以優先買下來嗎?
依現行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,部分共有人依該條出售共有土地或建物時,其他共有人可以依相同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。收到出賣通知後,應在法定期間內明確表示是否優先購買;依現行要點,十五日內未表示,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。這項權利是「依相同條件承買」,不是要求賣方另外降價,也不是只用自己認為合理的價格買下。
土地法第34條之1,和分割共有物訴訟有什麼不同?
兩者目的與程序不同:- 土地法第34條之1,是部分共有人已經決定有償處分共有物,並找到交易條件後,依法以多數決完成整體處分。
- 分割共有物訴訟,是共有人無法協議如何消滅共有關係,請法院決定原物分割、金錢補償或變價分割。
如果根本沒有買方,或爭議核心是誰要取得哪一塊土地,就不一定適合直接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處理。
律師個人看法與結論
土地法第34條之1不是讓多數人「吃掉」少數人權利的捷徑,也不是少數共有人可以永久阻止土地流通的制度。它真正的精神,是讓共有物可以被有效處分,同時用通知、優先購買、價金分配與提存制度保障未同意者。不論是準備出售的一方,或收到通知而不同意的一方,都不應只用電話或口頭回覆處理。契約條件、價金分配、送達與期限,每一項都可能影響後續登記與訴訟。尤其收到通知後,留給共有人決定是否優先購買的時間並不長,應儘早確認文件內容。
希望這篇文章,能幫助各位理解土地法第34條之1的真正作用與風險。如果還有相關疑問,歡迎加入LINE官方帳號:@250tzets,預約進一步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