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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高雄律師|套繪管制】土地被套繪,就一定不能分割嗎?農舍與法定空地的分割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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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專欄|分割共有物系列 12

【高雄律師|套繪管制】
土地被套繪,就一定不能分割嗎?
農舍與法定空地的分割限制

分割共有物專欄|鄭珮玟律師

共有人準備分割農地,地政謄本的其他登記事項卻寫著:「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。」有人以為只要打一場分割共有物訴訟,拿到確定判決就可以直接辦登記;也有人認為土地一旦被套繪,這輩子都不能再處理。

這兩種說法都太簡化。首先,正確用語是「套繪」,不是「套匯」。其次,實務上的套繪至少要區分農舍所坐落的農業用地,以及一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。限制目的、主管機關及解除方式不同,不能只看謄本上的一句註記就下結論。

什麼是農舍套繪管制?

農舍不是只占用建物腳下的一小塊土地。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制度,申請興建農舍時,主管機關會將農舍與其農業用地範圍套繪列管,確保農舍面積與農業用地維持法定比例,也避免同一塊農地被重複拿去申請興建農舍。

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

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,已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,主管建築機關應在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;未經解除套繪管制,不得辦理分割。土地登記簿上的註記,就是提醒登記機關與交易當事人:這些地號已被列入農舍管制範圍。

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84 號判決已明確認為,上述規定屬於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所稱的法令分割限制,而且對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發布前已興建農舍、修正後才申請分割的農業用地,也可能適用。該案整筆土地都在套繪範圍內,未先解除管制,分割請求因此被駁回。

拿到法院判決,為什麼還是可能不能登記?

分割共有物訴訟解決的是共有人之間如何終止共有,但農舍套繪是否解除,原則上仍由主管建築機關依使用執照及農舍法規審查。法院在選擇分割方法前,必須先釐清實際套繪範圍與法令限制,不能用一紙民事判決代替行政機關的解除程序。

注意:法院判決不等於解除套繪

因此,若整筆土地都在尚未解除的農舍套繪範圍內,不能把「由一人取得並補償」或「變價分割」當成當然可行的繞道。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84 號採取的是法令不得分割的立場;在解除前,原則上連請求裁判分割本身都會受到限制。至於共有人協議整體移轉房地,是另一種交易問題,仍須另行檢查農業發展條例與登記規定。

起訴前應同時向主管建築機關、農業單位及地政機關查詢。地政機關掌握註記與登記方式;真正能確認套繪著色範圍、使用執照變更及解除條件的,通常是原核發建造或使用執照的主管建築機關。最好取得書面函覆,不要只依電話答覆規劃訴訟。

農舍套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?

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,領有使用執照的農業用地經套繪後,原則上不得解除;例外只有三類:農舍坐落的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、非屬農舍坐落的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或農舍用地與農業用地比例合法,經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後,該農業用地仍達 0.25 公頃以上。農舍拆除或滅失本身,並不是條文明列的當然解除事由。

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4 項

若農舍坐落的該筆農業用地大於 0.25 公頃,且農舍用地與農業用地比例合法,超出規定比例的農業用地,依同條第 4 項,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,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。這仍是行政審查,不是當事人自行畫線後就發生解除效果。

更重要的是,地籍謄本上的套繪註記未必能直接顯示實際受管制範圍,仍應調取使用執照、竣工圖及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的書面資料,確認套繪究竟及於整筆地號,或僅及於圖說標示的特定區塊。

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838 號裁定所涉案件中,原審即依使用執照竣工圖及地政機關函覆,認定 11,532.01 平方公尺的土地中,套繪管制範圍僅為竣工圖著紅、綠色區域的 2,882.43 平方公尺,並採取不切割該區塊的分割方案。

判決與裁定的適用範圍須注意

不過,最高法院是因第三審上訴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駁回上訴,並未就「僅部分土地受套繪時能否如此分割」作成實體法律判斷。因此,這則裁定較適合用來說明套繪範圍必須依圖說及機關資料個案查明,不宜解讀為最高法院已概括肯認部分套繪土地均可逕行分割。

一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套繪,又是什麼?

都市或非都市建築基地上,建築物依法必須保留一定的法定空地。為避免同一空地被重複當作其他建築物的法定空地,建管機關也會進行套繪管理。這和農舍制度雖然都叫套繪,法律依據與審查重點並不相同。

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

一般建築基地由當事人申請法定空地分割時,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5 條原則上要求檢附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的證明;但同辦法第 6 條對法院判決分割另設程序: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,申請人檢附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,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。因此,不能一概認為「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同意,法院判決即不能辦理分割登記」。

不過,第 6 條只是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分割登記的特別程序,並不表示法院判決可以排除法定空地等建築法令限制。依第 6 條第 2 項,分割成多筆地號後,其中一筆日後要單獨申請建築,仍須符合該辦法第 3 條或第 4 條的基地與法定空地條件。

因此,裁判前仍應評估建蔽率、臨接建築線、獨立出入口、既有建物及能否單獨建築使用,以免分得一筆可以登記、卻不能依預期建築的土地。

套繪土地發生共有爭議,應先做哪些查核?

套繪註記出現時,不能先假設一定可以裁判分割,也不能只因一個地號有註記,就斷定整筆地號的每一處都在實際套繪範圍。較穩妥的處理順序是:

  • 調取建造執照、使用執照、竣工圖、農舍套繪著色圖及土地登記簿註記。
  • 請主管建築機關書面確認套繪是及於整筆地號,或僅及於特定區塊。
  • 逐一核對第 12 條第 3 項、第 4 項有無解除條件,必要時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解除套繪。
  • 若只有部分區域受管制,提出不切割該區塊的測量方案,並同時確認耕地 0.25 公頃等限制。
  • 若整筆均受管制且無法解除,另評估符合法令的整體移轉或其他處理;不能把裁判變價當成必然可行的替代方案。

若改採整體移轉,仍要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4 項要求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;其他提供興建農舍的套繪土地如何處理,也應由主管機關與地政機關確認。任何方案都應先把「套繪範圍」「能否解除」及「登記方式」寫成可核對的書面資料。

律師個人看法與結論

套繪管制不是一句「法院判了就可以」,也不是看到註記就一概認定整筆永遠不能分。農舍套繪與一般建築基地法定空地適用不同規範;農舍案件還要進一步辨認套繪究竟及於整筆或特定區域。只有先把法源、圖說與主管機關意見對齊,才能選擇真正能登記、也能使用的方案。

鄭律師會建議,不要等到訴訟後期才調建照與竣工圖。越早把建管、農業、地政與測量資訊放在同一張桌上,越能避免花費多年訴訟,最後才發現分割請求受法令禁止,或分得土地雖可登記卻無法依預期建築。

土地套繪與分割問題,歡迎諮詢

希望這篇文章,能幫助各位理解套繪管制與土地分割的真正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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